第三人效力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
所谓“第三人效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适用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使得原本只存在于“公民-国家”之间的宪法基本权利具有了针对此二者之外的第三方(私主体)的效力。对于“第三人效力”,理论分为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两种:前者主张宪法基本权利可以直接适用于“公民-公民”的民事关系;后者则主张以私法的一般条款为中介,通过国家公权力(审判权)间接地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即采用“公民-国家-公民”的模式。
通过“间接第三人效力”,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已经扩张到民事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发生竞合或者取代民事权利,因为在这一扩张过程中,宪法基本权利在“公民-国家-公民”的结构下,仍然小心地谨守着“公法”的基本界限:针对国家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