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春
徐长春:四川省开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个人简历:1981.09—1983.08 四川统计学校学习;
1983.08—1993.05 四川省开县统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
1993.05—1996.04 四川省开县汉丰镇副镇长,新城建设管委会副主任;
1996.04—1999.01 重庆市开县南门镇党委书记(其间:96.04—97.05同时主持南门镇政府工作;95.07-97.12四川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1—2001.01 重庆市开县建委副主任,新城建设管委会副主任;
2001.01—2002.03 重庆市开县建委主任、党委书记;
2002.03—2003.03 重庆市开县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新城建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03.03—2003.05 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新城建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03.05—2004.04 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新城建设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4.04—2004.12 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新城建设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4.12—2005.06 重庆市开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新城建设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行政学校校长;
2005.06—至今 重庆市开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新城建设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行政学校校长。
分管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县政府办公室、移民、人事、编制、保密、公安、司法、法制、兵役、信访、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行政学校、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煤炭工作。联系人大工作。
2009年11月3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开庭审理徐长春涉嫌受贿一案时,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县副县长、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2009年11月20日,市二中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长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