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
各国对通奸罪的审判标准
国外情况可见对同一件事,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处理此事的方法大不一样,而他们都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并且都认为自己的作法是最文明的。
有“通奸罪”规定的国家和地区还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兰国家在美国也有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中国情况中国人的作法是有根据的,不仅源远流长,且是一种“国粹”。
中国人历来视“私通”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即孔老夫子非常经典的论述:“万恶淫为首”。
连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
秦朝: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极刑惩处的有关条款。
《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朝: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唐朝:
而唐朝,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人的文明程度也在进步。于是,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
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国的皇帝中,更欣赏秦始皇。于是,他来了个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以扬“国粹”,严打重罚。于是他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
“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看来忽必烈的后裔们更喜欢肉刑,他们从肉刑中能获得更大的满足。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对于常处于被动的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行刑者、监刑者和观刑者在这种场合一定是很惬意的。
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处罚“私通”上却望而却步,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
而通奸的处罚:
“无夫奸杖八十,有关奸杖九十。”
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清朝: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大清代替了大明。尽管中国这块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改朝换代,然而自秦汉以来的“国粹”却依然故我,巍然不动,这倒也是一个罕见的奇迹。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这里还须补充一笔的是,自明朝以来,又多了一种“刁奸”罪。如将其译白,大约与现代的“诱奸”一词含意相近。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
清朝的规定是:《清律小注》
“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
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又标明不准买给奸夫。在这一点上,明、清两代是一致的,是不准“有情人终成眷属”的。
经查,这条法律,两千年来,中国无异其理论的基础还是《礼记》中的“既嫁从夫”、“从人者也”。或划归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女人绝不能有其独立的人格,不能有其自己的好恶,更不用说独立的意志了。她的丈夫(即她的主人)可以把她卖给任何一个人,唯独不能给她喜欢的人!
随着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退位,中国总算有了一点觉醒。
民国: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
“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
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
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
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新中国:
然而,直到解放后,新的《刑法》颁布之后,才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中国人对这一问题本质的认识花费了两千多年的时间,时至今日,“持刀捉奸”仍然是中国人处理这件事的形象。
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可见认识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在我们这里有多么艰难,而且往往需要数千年的时间。
不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通奸会被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情况下的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所唾弃的。
其实,“通奸”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不难说清。按照《犯罪学原理》,由于在这一行为中并不存在受害人(这话说法是错误的,它伤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保护的配偶和子女的感情和心理),于是,也就构不成犯罪。是一句话就能说清的事。但是“通奸”毕竟是一种丑行,可它是道德范畴内的事,它应当用一种道德的力量去加以规范和约束。也算是“定性要准,量刑要当”吧。
典型案例在韩国引起轩然大波的女明星通奸案最终裁定玉素利犯有通奸罪,判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08年12月17日上午10时,议政府市地方法院高阳分院就玉素利涉嫌通奸一案,进行了最终公审。玉素利上午9时45分左右和律师一起来到法院,一言不发地走进法庭。
“非常抱歉。”她在审判结束后,简短地回答记者提问。
因涉嫌通奸而被起诉的韩国著名演员玉素利17日在在京畿议政府市地方法院高阳分院进行的最终公审中,被宣判“处以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
审判10时整开始,法官赵珉锡(音)判决道:“通过对被告人玉素利的自白和检方的公诉等进行调查,对其罪行予以认定。被告人在两次调查过程中,进行了虚假陈述,并且顽固地否认所涉嫌的罪行,还把所有罪名都转嫁到丈夫(朴哲)身上,这些行为都是量刑时的不利因素。
但是,考虑到玉素利作为电台主持人,私生活被曝光后所受的巨大精神压力,并且没有犯罪前科,故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而且,对玉素利的绯闻情人郑某表示:“他一直在检讨和忏悔自己的错误,而且也没有犯罪前科,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玉素利对此简短地表达了自己的心情,说:“接受判决。1年里,把整个社会弄得沸沸扬扬,深感抱歉。”然后便离开了法院。玉素利对于是否抗诉,未作回答。玉素利涉嫌从2006年5月起,与流行美声歌手郑某发生3次奸情,因而被起诉。检方上月曾为玉素利求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在世界主要文明国家中,韩国仍然是在刑法法典中保留有通奸罪则,以及对这种罪则采取严厉惩罚措施的国家之一。
在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通奸罪会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