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
法条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进行处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四层含义。一、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性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等。拖欠教师工资,不仅侵害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的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切实保证教师能够按时、足额地获取工资报酬。二、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无论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于违反国家时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教育经费,构成贪污罪的犯罪行为。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侵犯教师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侵犯本法第七条规定的教师享有的除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以外的各项权利;未履行本法第九条规定的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妨害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违反教师聘任合同、侵害教师依据聘任合同享有的权利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教师进行考核不公正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未向教师提供本法规定的相应福利待遇等,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除按本法第八章有关条款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均依照本条的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责令侵权人限期改正。至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则应依照其他的有关法津、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