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

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全面实行军衔制。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共分4等15级,即: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
大元帅为最高军衔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时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政府首脑、全国人民武装力量的创建者及最高统帅应授予大元帅军衔,但毛泽东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拒绝被授予大元帅军衔,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设而未授。
196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恢复军衔制。恢复后的军衔制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大尉以及准尉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