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于2003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位于国家级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总控制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首期规划1平方公里,首期围网0.4平方公里。
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开发用地内,东起卫星路,西至喀什西路,南邻苏州路,北接黄山路。北距国际机场2.5公里,西距火车北站(货运)1公里、火车西站(编组站)2公里,交通运输便利快捷。
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海关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24小时通关服务的新通关模式。区内企业不仅享有海关提供的简单、快捷的通关便利,还享有出口加工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特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区内建有“七通一平”的市政基础设施,海关、商检、银行、运输、存储等机构一应俱全,落户企业不出园区即可办理完一切进出口手续。
<B> 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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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土地出让金最低可优惠至1万元/亩,其他企业可在原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七折优惠。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即可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依法进行抵押、出租、转让。
2、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开发区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补贴。
3、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北大科技产业园的优惠政策。
4、自治区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只要公司总部设在出口加工区最终产品在区内组装成品出入库,即可进入区内建设生产。
5、出口加工区生产的产品,均可在开发区国际贸易旅游购物市场设展示窗口或进行销售,凡属外销(旅游购物)并由开发区口岸过货出境,经海关认定,均可享受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6、厂房(库房)使用方面给予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批,开发区建设部门可为其代建厂房或库房,由企业租用4年,租金按每年1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收取,四年内可由企业按原价购回。其他企业租用出口加工区厂房(库房),年租金可按每平方米15元优惠。
7、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建设的企业,享受全免城市配套费及墙改基金的优惠政策。
8、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出口创汇额的5‰从开发区财政企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