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受托责任
在公司中的受托责任我们称为公司受托责任,在公共部门中的受托责任通常称为公共受托责任。Glynn(1985)指出,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就是指那些起草和(或)执行政策的人应该有义务就他们的行为向他们的选民作出解释。选民包括客户、雇员和纳税人。美国审计总署认为:公共受托责任就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机构向社会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报告管理这些资源及其有关的规划、控制、财务的责任。
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依存于三个主要代理关系中。这三个代理关系是:公务员对行政长官的受托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受托责任和政府对民众的受托责任。Heald(1983)将史密斯(1980)所划分的九类受托责任分别归入到他所划分的三类公共受托责任中,即政治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宪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地方分权方面的受托责任和协同方面的受托责任;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企业方面的受托责任、资源方面的受托责任和职业方面的受托责任;法律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司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准司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和程序方面的受托责任。
McKinney和Howard(1998:471)认为行政人员有以下六种受托责任:
财务受托责任:对公共资金负责。
法律受托责任:对守法负责。
项目受托责任:对执行项目以得到特定结果负责。
过程受托责任:对执行商定的程序负责。
结果受托责任:对结果负责。
可持续性受托责任:使顾客生活更好,且长期如此。
按受托责任内容的性质,受托责任又可分为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受托财务责任是指受托人要诚实经营,保护受托资财的安全完整,遵守财经法规,并及时提供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公认政府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是受托人在财务方面对委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受托管理责任是指受托人在合法经营、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之外,有责任进行有效经营、公平经营,也就是说,受托人要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保性(environmentalism)来使用和管理受托财产。
由此看来,公共受托责任又可分为公共部门的受托财务责任和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公共部门的受托财务责任是指公共部门的财政收支要合法,公共部门要按照公认政府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公布。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是指公共部门在使用公共资金时要尽到有效地使用、公平地使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福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