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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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1979年12月31日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是2008年1月由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4人,共62人。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设三个综合办事工作机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七个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6、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7、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9、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1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5、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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