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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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回避规范

一、回避概述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一般字面意思是避忌、避开,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刑事诉讼法中,回避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的诉讼参

与人,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的制度。

在中国,自古就采用于诉讼回避制度。如《唐六典·刑部》中规定:“凡鞠狱官与

被鞠之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在元代、明代、清代的法律中,有对违反回避规

定的官员给予处罚的规定。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均有关于回避的规定。那

么,为什么均采用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意义何在呢?我们认为在诉讼中实行回避制

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司法人

员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要求他们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执

法,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如果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

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偏袒一方,或者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时先入为主,对案件做出不客观

不公正的处理。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性的发生,法律事先硬性规定了特定人员在特定情

况下应当回避。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减少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思想顾虑,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不实行回避,即使他们能够做到秉公断案,不以权

谋私,也很难消除当事人等的顾虑,从而产生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影响司法机关的威

信,有时甚至引起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总之,在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是保证廉洁司法的重要手段,是当

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屏障。这一制度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而不

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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