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碰自赔
简介互碰自赔是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
互碰自赔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互碰自赔的意义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广大车主而言,互碰自赔的最大好处是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当交通事故满足条件进入到“互碰自赔”机制后,各方车主不再需要跑多家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即可。车主只需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除了程序简便了,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规避了道德风险,目前保险公司一般只受理其客户的索赔,理赔款项届时是支付给它的客户,各方车主之间的赔偿是要自己私下结算的,而正常情况下各车主之间却都没有足够的了解。
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理论上所有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之间互碰都满足这个条件。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交通事故中,事故各方车辆损失维修费用、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三项损失的总和分别不超过2000元即满足此条件,如果事故中有任何一方的损失超过2000元就不能使用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事故中若遇见人员伤亡或非事故车辆的损失,便不满足此条件。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正常的交通事故的认定方法就是交通警察认定,而当事故中损失金额小且双方没有争议时,我国有些地方则不需要交通警察认定,只需根据当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自行协商处理。交强险采用的是“无过错”赔偿方式,互碰自赔是在交强险的基础上研发的,也继承了“无过错”赔偿方式,所以赔偿时只分有责和无责,不考虑具体责任比例,只要事故双方都对本起事故有责,即满足此条件。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中国保险协会关于互碰自赔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保协发[2008]25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及时修改系统、调整流程,确保《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接报案人员、查勘定损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互碰自赔”机制的便利之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
四、各地保险行业应加强与交通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取得对《办法》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
五、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办法》,并结合本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一步制定细化统一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等,并向社会公示。
六、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七、考虑到事故发生概率和追偿概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为了简化处理、降低理赔成本,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八、各地保险行业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行业信息沟通力度。可组织各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理赔联系人制度,负责公司之间的联系沟通,调阅理赔资料等工作。各方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九、《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中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末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2.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四)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四、需要在业务系统中调整的内容
(一)在立案环节(最晚在理算环节),对“互碰自赔”案件加注“互碰自赔”标识,并记录事故对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准确统计互碰自赔数量、金额和所涉及的保险公司。
(二)对于加注“互碰自赔”标识的案件,允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本车损失。
(三)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应及时上传车险信息平台。
各保险公司对于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应在结案后1日内上传相关案件。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上传相关的事故照片。
车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应向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提示。
涉案车辆中有异地车辆的,信息平台向涉案保险公司在出险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提示。
五、注意事项
1.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2.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办法》,同时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3.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细化制定统一的“互碰自赔案件”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应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
4.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5.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6.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探索,客户就近查勘并定损,保险公司之间认可定损标准,理赔资料共享等机制。
应用实例成功案例首例“互碰自赔”1小时搞定 以往要2天时间
记者从南京车辆快速理赔点之一的东方服务点了解到,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开始实施的首日,南京车主得了实惠。首例“互碰自赔”案例诞生,南京车主报案到理赔,全程仅花了一小时,就办妥所有手续。
链接: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快速理赔方式。此次保险行业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与2008年2月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一同构成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的体系。
新例1小时完成报案理赔
据介绍,市民侯先生昨日0:20,驾驶着尼桑轿车行驶至江苏路附近,与起亚出租车相碰,车主及时报案。经过界定,双方负相同的责任,且由于是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小事故,赔偿金额小于2000元,在两人都同意的基础上快速处理,自此开启了南京地区首例“互碰自赔”案例。
据工作人员介绍,上午9点,车主侯先生来东方快速理赔点,9点41分,完成全部申请理赔手续,并成功录入系统,在专业人员最终确定定损金额之后,人保财险上午10点就同意支付赔款700元。这意味着从侯先生报案到最后理赔,全程时间仅1个小时。
以往起码要两天时间
人保财险人士介绍,新的赔付办法出台后,极大方便了车主,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侯先生至少要花2天的时间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对于车主来说,一个小事故耗费了比实际赔偿金额更多的时间成本。
而据平安财险人士介绍,双方责任的事故占总报案量的6成,且绝大多数双方责任的事故属于低于2000元赔款标准。
单方责?不能“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这一机制是保险行业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而联合推出的一项全国性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江苏一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最关键的是“各方都有责任”。如果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就不适用“互碰自赔”,而是继续采用先期实行的“无责代赔”,即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承担车损赔偿。
难定损?要“就近查勘”
如果当事人双方难以判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怎么办?中保协做出了规定。首先是要“就近查勘”。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
其次是“一方保险公司认定,其他公司无条件认可”。这意味着,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
异地出险?也适用
江苏某财险公司表示,交强险原本就包含了异地出险的理赔,这次“互碰自赔”旨在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当然没有将异地出险剔除在外。比如在江苏投保的车开到安徽,和一辆安徽车辆发生碰擦,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警报案,由交警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就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揽全责?或将减少
“早知道找对方赔个200元这么难,不如把碰擦的责任全揽到自己头上,直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得了!”许女士的这番“悔悟”恐怕要让无车族纳闷、有车族会心一笑。原来,今年1月初,市民许女士的爱车被后面的车“强吻”。当时对方留下了联系方式,许女士约好拿着修车发票跟对方到对方保险公司报销。然而,对方临时变卦,一拖再拖,直到现在许女士都没有得到理赔。
选择“揽祸上身”的车主不在少数,某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江苏保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对车主而言,把自己变成全责方其实暗含风险。例如,当时看到对方的车只有一点擦伤,在给对方一定金额补偿后,把全部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事后对方发现暗伤,于是提出进一步赔偿,而车主此时会被保险公司勒令来年增缴保费,这就有些得不偿失了。
今后,随着“互碰自赔”的实施,理赔手续简化,“揽祸上身”的情况或将减少。
“互碰自赔”4条件:
1、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
2、仅有不超2000元车损,且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3、事故各方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各方都有责。
4、事故各方同意。
索赔需要5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记者手记越人性,越法制
“对方也有责任,凭啥我背黑锅?”在亲历车险理赔之前,很少有人咽得下这口气。
“算了,算了,算我全责!”但凡为理赔跑过几回的,就明白了个中的道道儿。
究竟是什么让司机们置自身信用于不顾,主动背起黑锅或将责任推给他人?一次次与对方甚至对方保险公司交涉、一道道走程序弄齐发票证件、一天天左等右盼几百大洋,要不是为了避开繁琐的理赔程序,谁愿意跟自个儿过不去?
至于保险公司,一方面因繁琐理赔备受埋怨,一方面也不得不为别人的责任埋单。
近日,国内某知名门户网站针对交强险“互碰自赔”的调查显示,72.7%的受调查者表示“支持”,因为“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
事实上,“互碰自赔”受到车主的欢迎,不仅在于从客观上带来了方便,更在于它给理赔加入了人性化的考量,也因此在为社会的诚信护法———有了制度上的保障,谁愿丢掉诚信呢?
权威解读异地出险适用“互碰自赔”
昨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针对“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中一些大众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互碰自赔”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投保交强险而且未到期的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 (同等或主次责任均可);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其他情形均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问:“互碰自赔”金额为何限制在2000元内?
答:“因为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2000元,交强险是强制投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要有,而商业车险自主投保,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因此超过2000元的损失不便实行 ‘自赔’,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便‘自赔’。”
问:“互碰自赔”应注意什么?
答:及时报案。报案时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况及时报警。事故任何一方如果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有效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问:异地出险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答:适用。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例如,北京投保的车辆开到河北,与一河北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 “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问:如果难以判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怎么办?
答:首先就近查勘。如事故当事人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其次,一方保险公司认定,其他公司无条件认可。第三,行业集中定损的,共同到就近定损中心查勘定损。(来自腾讯网)失败案例损失超过2000元或有人员伤亡不要“互碰自赔”
6月底,李先生驾驶汽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一人轻伤,车辆前部严重受损。事发后,李先生及时通知了交警予以处理,交警裁定责任为双方同责。
在协商理赔时,李先生认为双方都买了并且负有相同责任,所以同意与对方协商,采用“互碰自赔”的原则进行理赔处理,同时让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注明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可是,当他将爱车修理完毕后拿着3.2万元的维修发票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李先生所在的保险公司却表示只能赔付一半的损失,剩下的一半需要货车一方的保险公司赔。然而货车司机在出事之后一直无法联系,这下可急坏了李先生。
专家点评
所谓“互碰自赔”,简单地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需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和交警分局往返奔波的新型快速处理办法。但“互碰自赔”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 2、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3、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4、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5、事故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6、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由此可见,李先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这次事故不仅有人员受伤,而且没有满足互碰自赔的维修金额必须在2000元以下的条件。超出2000元以外的损失只能以商业第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进行理赔。(来自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