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管理中心内设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计划处、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管理处、科技信息处、资产保全处、稽核处、辽宁中部八城市协作办公室等10个部门,垂直管理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沈北、苏家屯、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等11个管理部。下辖1个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