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振东
汪振东,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村人,原辽宁东华集团董事长。该公司成立前,汪振东是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乡农民,小学文化程度。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汪振东以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的名义,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所属公司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共计109161份,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9.9499亿元。 2008年11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汪振东2008年11月26日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个人介绍
辽宁营口东华企业集团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该公司成立前,汪振东是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乡农民,小学文化程度。
51岁的汪振东是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村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汪振东以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的名义,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所属公司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共计109161份,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9.9499亿元。上述资金中,除偿还部分养殖户本金14.755亿元及支付高额利息7.2147 亿元、东华集团下属企业占用1.9959亿元外,剩余款项被汪振东个人以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各种形式支出,案发前尚有7.9802亿元无法返还。汪振东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还导致1人自杀身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汪振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05 年7月被批准逮捕。2007年2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振东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汪振东2008 年11月26日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