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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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受理西安市辖区内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监督指导全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和办公室、政治部等共18个审判及行政部门,现有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近500人,年审理各类案件7000余件。

1910年(清宣统二年)12月,清政府设立西安府地方审判厅,厅址设在当时位于二府街的清军中营马场。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沿用清代机构设置及厅址;其后,北京及南京国民政府虽曾先后将西安审判机构更名为“长安地方审判厅”(1914年)、“长安地方法院”(1927年)、“西安地方法院”(1947年),但办公地址、审判场所未变。其间,1939年(民国二十八年),法院部分房屋被侵华日军飞机炸毁,法院暂迁至长安县杜曲镇关帝庙内办公,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国民党政府长安地方法院在院长崔炎煜主持下,通过向社会募捐等方式募集资金,修缮了法院审判及办公用房并重新置办了办公桌椅(置办的部分办公桌椅被我院接管后,使用至1996年前后)。1949年5月西安解放,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西安地方法院及审判、办公用房152间。

1949年5月28日,在西安人民欢庆解放的锣鼓声中,与国民党政府西安西安法院旧址上成立了西安市人民法院,开始代表人民行使审判职权。1955年2月15日,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西安市人民法院改建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自1955年2月,西安市人大一届二次会议开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近六十年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维护新生人民政权、支援抗美援朝、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平反冤假错案、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司法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本世纪以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实行科学规范的“十大机制”管理体制,按照努力创建一流审判业绩,打造一流法官队伍,争创全国一流法院的目标,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为维护西安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明显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西安中院面对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领域日益拓宽的新形势,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大对新类型、疑难、重大案件的审理力度,完善法律的统一适用,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大局。

坚持科学发展,推行“十大机制”为主的科学管理体制。西安中院通过对法院工作规律的不断探索和对法院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构建了以“十大机制”为核心的科学管理体制:即以“十率”为标准的审判质量评估机制,以“五快”为着力点的审判提速机制,以提高“实执率”为落脚点的执行运转机制,以亲民、利民、安民为切入点的司法为民机制,以完善信访制度为重点的大信访网络机制,以争先创优及科学管理为动力、具有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培养选用机制,以调研培养为切入点的学习、研究、交流新机制, “适度超前”的后勤服务机制,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为支撑点的组织保障机制。科学的管理,促进了审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为西安中院快速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

狠抓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素质。西安中院通过广泛开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审判业务培训,重视调研和成果的转化;按照市委建设学习型城市、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健全完善学习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法官职业素养和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先后被最高法院评为“建设学习型法院先进单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行政审判、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涉诉信访、调研工作先进集体;涌现出了以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市劳动模范、十杰法官姚建军,全国刑事审判先进个人、省青年卫士标兵、十佳平安卫士常青,市杰出青年卫士王全谋,优秀调解法官李娟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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