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信用担保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源于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进行的探索,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到目前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初具规模和实力的朝阳行业,其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展到司法诉讼领域。在经济发达地区,信用担保机构已经较频繁地参与财产保全,在中西部地区也正在拓展司法担保方面的业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进行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将对被保全人的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或损失,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在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在诉讼保全中,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其价额应与所申请保全的价额大致相等。
作为新兴的担保方式,信用担保的核心是担保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责任,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与现金、实物担保具有同样的功能。财产保全担保,核心仍然是保障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当被担保人未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虽然信用担保并不向债权人或法院提供实物资产做担保,但其自有资产及商业信用可以作为保障。因此,信用担保参与财产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之所以有如此快速的发展,究其原因,即发展的原动力是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有着其他担保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第一.不占用申请人资金:信用担保不同于保证金担保或实物担保,不用占压申请人的资金或实物,不会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手续简便:抵押或质押一般要办理登记手续,繁琐又费时,而信用担保只需出具一份保函,不需要其他手续,便捷高效。
第三.执行有保障:保函的出具使您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效遏制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置,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保全范围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