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茶产业研究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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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茶产业研究会是由福建省茶叶界和社科界的专家、教授、学者及茶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茶产业研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茶产业研究、推广等茶事活动。

一、研究会业务范围

(1)发挥社科界的优势,开展茶产业的社会科学研究,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美学和文化学等多学科多层面展开我省茶产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包括茶叶贸易、市场调研、品牌推广、文化包装、茶产业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关系等方面的研究,为我省茶产业的发展提供社会科学的智力支持。

(2)建立我省茶产业界与社会科学界之间的广泛联系,举办茶产业研讨交流活动;为茶产业界与社科界建立理想的交流平台。

(3)编辑出版茶产业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刊物,编撰出版我省茶产业社会科学研究的系列著作。

(4)建设福建茶产业研究、交流与商务网站。

(5)发展会员、赞助单位。

二、研究会的组织结构

福建茶产业研究会整个组织由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构成。

三、入会程序

1、符合入会条件的对象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2、由本会颁发会员、理事单位证书和牌匾。

四、会员权利

1、获赠福建省茶产业研究会《名品》会刊

(1) 个人会员将获赠每一期《名品》会刊一本;

(2) 团体会员将获赠每一期《名品》会刊三本;

(3) 理事会员将获赠每一期《名品》会刊五本;

(4) 常务理事会员将获赠每一期《名品》会刊十本;

2、在《名品》会刊上刊登信息

(1) 会员均拥有在本会会刊《名品》发布相关信息的优先权;

(2) 个人会员每年可免费在会刊上发布供求、招聘信息一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福建省茶产业研究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Tea Industry Research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成员由福建省茶叶界和社科界的专家、教授、学者及茶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茶产业研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是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成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茶产业研究、推广等茶事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煌星大厦十楼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发挥社科界的优势,开展茶产业的社会科学研究,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美学和文化学等多学科多层面展开我省茶产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包括茶叶贸易、市场调研、品牌推广、文化包装、茶产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关系等方面的研究,为我省茶产业的发展提供社会科学的智力支持。

(2)建立我省茶产业界与社会科学界之间的广泛联系,举办茶产业研讨交流活动;为茶产业界与社科界建立理想的交流平台。

(3)编辑出版茶产业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刊物,编撰出版我省茶产业社会科学研究的系列著作。

(4)建设福建茶产业研究、交流与商务网站。

(5)发展会员、赞助单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与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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