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再销售价格法的实际操作
I
中国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转让销售给国外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再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国外子公司向当地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中国税务机关调整母公司的销售价格=1.5×(1-20%)=1.2万元。
II
美国A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B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C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C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B分公司从A公司的进货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