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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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

【注音】wēixīngdìmiànjiēshōushèshījiēshōuwàiguówēixīnchuánsòngdiànshìjiémù

【释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根据1990年05月,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实行许可证制度。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批。广播电视厅(局)批准的,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审批机关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该办法还规定:“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

(二)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

(四)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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