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
作者:王强华等编著
ISBN:10位[7309056507]13位[9787309056501]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8-1
定价:¥32.00元
内容提要本书由三位长期在新闻一线及管理、理论部门担任要职的资深新闻人士合力编著。作者大量援引各个时期的热点、经典案例,力图将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全面阐述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与内涵、现实意义与历史启示、运作规范与实践规律。作者不单对如何正确从事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如何避免新闻纠纷和侵权等法律事宜提出了独到而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建议,同时也指出,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包括个人、单位甚至行政机关等也应该积极改进工作并且配合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最后作者在横向比较的层面上分析中外新闻舆论监督的异同,并指出国外值得我们警惕的不良现象和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与方法。
本书既可供新闻传播专业师生教学使用,也可供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广大新闻工作者和所有关心、研究新闻舆论监督的人士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王强华,高级编辑。1933年出生于江苏南京。1953年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分配到《光明日报》从事编辑工作。1977年、1978年任报社哲学组组长期间,组织并编发(发排)了《光明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1980年任报社副总编辑。1987年4月调任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1993年9月离任。在此期间,担任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并被任命为中国新闻法起草小组组长,主持新闻法(草案)起草工作。1993年10月赴深圳参与创办面向全国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放区的《开放日报》(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主办),任总编辑。1997年5月应聘到《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任总编辑,2004年4月离任。在新闻出版署任职期间,积极参与筹建中国报业协会(1988年4A成立)。1995年任中国报业协会副主席、常务书记至今。
王荣泰,笔名西门王村,高级编辑,高级经济师。1949年9月生于江苏常州,1968年3月参军。曾就读于天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中共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班,南京师范大学新闻研究生课程班,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博士研修班等。曾任常州市经济委员会工业经济研究室主任,常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中国剪报》社副总编辑(法人代表)、总编辑、社长兼总编辑,国家信息中心媒体联合委员会主任,《财经界》总编辑等。现任《中国剪报》社社长,《特别文摘》杂志社社长,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副会长,中国报业协会集报分会名誉会长。
徐华西,高级编辑。1954年5月生于北京,大学文化。1979年参加新闻工作,曾任《光明日报》群工部记者,《光明日报》总编室二版主编、总编室副主任,1996年领导创办《生活时报》并任总编辑,后任光明日报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辑。现任《光明日报》新闻研究部主任,报社高级职称评选委员会委员。编辑采写大量新闻作品,策划审定出版多部有影响的书籍,发表多篇新闻业务论文,与人合著有《新闻眼天下事》等。
目录第一章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
第一节监督的概念
第二节新闻的概念
第三节舆论的概念
第四节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
第二章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第一节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两面性
第二节有利于应对高科技带来的开放的现代传播方式
第三节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第四节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
第五节全面认识新闻媒体功能
第三章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与启示
第一节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发展概况
第二节新闻舆论监督的六大分类
第三节历史给予我们的五点启示
第四章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
第一节新闻舆论监督建设性的内涵
第二节新闻舆论监督建设性的八种特征
第三节新闻舆论监督建设性的必然性
第五章新闻舆论监督的范畴和规律
第一节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与客体
第二节新闻舆论监督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节新闻舆论监督的动机与效果
第四节新闻舆论监督的本质与现象
第五节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因与结果
第六节新闻舆论监督的六条规律
第六章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操作要求
第一节认识舆论监督与批评报道的特点
第二节坚持科学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第三节坚持依法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第四节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章新闻舆论监督客体的意识要求
第一节从大局出发对待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节正确认识和对待开展监督的新闻媒体
第三节新闻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第八章司法机关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
第一节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
第三节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第九章中外新闻舆论监督比较研究
第一节美国新闻舆论监督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俄罗斯新闻舆论监督概况
第三节印度新闻舆论监督概况
第四节中外新闻舆论监督的异同
后记
书摘一、关于事实的合法性
事实的合法性是指,新闻舆论监督中的批评性报道揭露的事实,一定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1.客观真实与新闻真实
我们讲到批评性报道,首先强调事实必须真实。这好像已经很明确,但是深入研究真实性的问题,特别是把真实性放到法律层面考察,就会发现,造成批评性报道失实,并不是重视不够,排除人为的以批评性报道牟取私利的情况,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对新闻真实的认识和标准上存在不一致。
新闻是否失实,是构成名誉侵权诉讼的主要因素。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诉讼(主要是名誉侵权诉讼)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其中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搞批评报道而被诉“新闻失实”名誉侵权的占了绝大多数。然而,由于对怎样判定新闻报道事实是否失实缺少客观标准,法院在层出不穷的“新闻失实”名誉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对新闻失实及其侵权责任认识不一,判决标准各异。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事实合法。
1998年1月13日,由光明日报社主办的《生活时报》以《这辆救护车胆儿不小》为题,报道了北京市急救中心一名医生在救治病人时舍近求远就医、收红包,违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事。文章见报后,涉事医生以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光明日报》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文章报道的舍近求远就医基本属实;关于“收红包”及医生“最初未在病人身边护理”问题,因系投诉人江某提供,且报道客观地叙述了江某投诉的内容,故该事实由提供新闻材料者负责。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也被驳回。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这样几个责任争议事实:江某是否向报社反映过情况;反映了什么情况;其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如何;法院认定的江某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应该说,江某向报社反映过情况及反映的是什么情况,文章中都作了反映,这一点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