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征企业所得税税款加收利息处理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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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依法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法律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2的规定。

4、按照本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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