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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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1]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为审查标准。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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