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15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