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条件]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互市地点应投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主体] 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是,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如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限制]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5000元,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通关手续,并征收进中关税和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