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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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

【注音】shòuàn

【释义】广义的讲,就是受理案件。

例如,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006年8月公安部发布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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