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采光面积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7.1.2 有效采光面积 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7.1.2 有效采光面积 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