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
摘要
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数字遗产是互联网在人类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快速成为个人数字档案中心的背景下出现的,包括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形式。
概述每天我们用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同事交流工作、与亲友沟通情感;通过电

子邮箱接收邮件;在各种在线社交论坛上与他人唇枪舌剑;闲暇时在博客、Space、Facebook等个人空间里,用文字、图片和视频记录下生活感悟和珍贵瞬间;疲惫时登录游戏ID,化身为战士、侠客在游戏世界里尽情厮杀笑傲江湖,释放压力……
如果时光倒退十年,我们可能对上述工具还一无所知。但眼下,QQ、MSN、电子邮箱,以及游戏账户下的虚拟武器装备、宝藏等,都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它们也将是21世纪现代人才拥有的数字财产。
数字遗产的范围互联网在人类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它正在快速成为个人数字档案中心,包括存放家庭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
如果时光倒退十年,我们可能对上述工具还一无所知。但眼下,QQ、MSN、电子邮箱,以及游戏账户下的虚拟武器装备、宝藏等,都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它们也将是21世纪现代人才拥有的数字财产。
数字遗产包括一下几类:
一 虚拟货币
二 用户账号,密码
三 游戏装备
时代意义数字遗产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运用的产物,作为文化遗产的新形式,已成为“世界记忆工程”项目致力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以数字形式被不断地制造、传播、利用及维护的信息资源及创造性的产品,正在“世界文件遗产”的大家族中广泛利用,而数字遗产的保护技术相对

滞后,缺乏相应的保护计划与方案、针对性强的保护标准与管理模式,使得数字遗产在经济、社会及文化等领域面临潜在的威胁,正在形成与未来的隔阂。当前全世界数字遗产正濒临丢失的危险,这种威胁来自于三方面,
(1)数字遗产材料的变化与损坏,
(2)数字遗产信息的不稳定与变化,
(3)信息传播中复杂的信息安全。
因此,确保数字遗产安全持久的利用,体现其现实与历史价值是迫切需要面对的挑战。本文拟从数字遗产信息的破坏及其影响因素,探讨数字遗产的保护方法,寻找有效的安全和稳定对策。
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影响日深,这些数字遗产的阵容可能还将进一步扩大。可是如果我们离世,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由亲人继承,这些数字遗产又该怎么办呢?
当某人故去后,如果亲友想把他在网上的一切转移位置,却可能不得不因为网站使用协议的约束而大伤脑筋。
如果后人想得到去世亲人的电子信箱帐号和密码,网络公司是否应该抛开各种保密协议而主动提供?如果网络公司拒绝立即开放死者信箱,而继承人认为信箱中有不能延误的重要信息又该怎么办?
迄今最为著名的数字遗产案件发生在美国。一名美国士兵的家人希望得到自己阵亡儿子的电子信箱密码,以整理他的信件。但雅虎公司一直拒不提供密码,直到法院判决后才同意提供。
在中国现状在中国,纵观当前网络公司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是不会被注销的,但可能会被提供服务的公司回收,而电子邮箱则只要3至6个月没登陆就会被冻结然后被注销。如果是游戏账号,因为涉及“虚拟财产”的问题,情况会更加复杂一些。不少法律专家认为,网络中的游戏账号、武器装备、经验值、宠物、金币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立法保护。
“虚拟财产保护国内现在应该比较重视了,新刑法修正之后,盗窃虚拟财产的黑客也能判罪了。但继承问题,可能目前需求还不到,毕竟大部分网民都还太年轻。但国家应该要考虑虚拟物权立法了。”搜狐公司内容产品部产品经理高巍说。
保护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数字遗产章程”里提供的具体保护措施:
a) 督促硬盘和软盘开发商,数据材料的生成者、出版商、生产者及销售者,以及私营合作者与国家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公众遗产组织进行合作,以保护数字遗产。
b) 开展培训与研究工作,在有关机构与专业协会间开展分享数字遗产保护经验与知识的活动。
c) 鼓励大学和其他研究组织(包括公共与私人的)开展数据保护研究工作。
信息应用数字遗产的数字信息是以“0、1”编码在时空范围内进行传输,其记录信息可以与载体分离。数字信息在网络运行时,信息资源利用率高,空间传输快速便捷,可以实现远程信息的即时再现。其稳定性与价值取决于信息的存贮媒体与信息的传输环境,前者是数字遗产的物质形态如光盘、磁盘等,后者则是网络中的检索、利用与资源共享等过程的数据库和网络资源。因此要求运行的外部环境应达到防尘、防紫外线及防磁性干扰的外部条件,并确保数字信息在可靠性高、安全保密性好、软硬件相匹配的环境。
数字遗物守护者和美国阵亡士兵的家人相比,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的罗伯特就幸运得多。他的父亲去世后一周,他收到一个名为Deathswitch网站发来的邮件,里面是父亲生前整理的一个联系人列表,其中甚至包含了某网站一个小组的管理员账号和一个网络游戏账号。
Deathswitch网站是新出现的“数字遗产守护者”中的一员。注册该网站的人可以最多创建30封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没有登录该网站(比如一周),这封电子邮件就会被自动发送到你指定的地址列表。就连网站方面也无法知道电子邮件中都写了什么内容,在它们被发出前,都采用了密码加密,只有用户自己能查看内容。
如果觉得Deathswitch还有缺陷,那么还有另外一个网站可以试试。Slightlymorbid.com虽然

也是在用户死后发出电子邮件,不过它判断用户死亡的方式并不是让用户周期性地登录该网站,而是需要用户将登录信息告诉值得信任的亲戚或朋友,在用户遭遇不测之后,由亲戚朋友登录该网站,手动激活发送电子邮件的程序。而2009年4月,同样是数字遗产守护者的Legacy Locker网站也将正式运行,它在发送信息之前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专家观点相关法律专家表示,对这些所谓的“数字遗产”立法保护并不现实,而且没有必要。
首先,这些游戏号、网店号并不是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中国法律保护的财产,只是现实中的财产而不包括虚拟财产,既然不是财产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其次,立法是一个高成本的工作,所以它需要有针对性、普遍性和必要性,这些虚拟财产的价值同样是虚拟的,花费巨大的现实成本去保护虚拟的且不普遍的财产是没有必要的。
专家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去世以后他的亲属想要得到他的游戏号、网店号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得,比如获取密码等等,不存在需要立法保护的地方。
但是也不排除在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法律会保护这样的虚拟财产,但是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还需要很长时间。
立法讨论2009年清明期间,国内一家有影响的网站组织了一次悼念去世博友的活动。活动以专刊形式,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几位曾活跃于该网的新老博友,活动组织者在导言中称:“阅读着他们鲜活、智慧的文字,我们在博客里缅怀他们……”
在网络平台上悼念博友,在中国好像还无先例。
数字遗产——逝者留存于网络的博客、账号、软件等虚拟遗产的归属和继承问题也被讨论。网络遗产是一个人们还不曾涉及的全新话题,博客主们大把钱财精力换来精良的游戏装备,这怎能不算个人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那么博主一旦去世,这种财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如果可以继承,其法律依据何在?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在目前,包括游戏号、网店号在内的虚拟财产(即数字遗产),有无立法的可能?
很显然,对这样一个全新的话题,现实中的讨论还只能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讨论中有两种声音较为集中:一种认为数字遗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持这种观点的博友认为,数字遗产本身就具备财产属性,所有者不仅应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后人也应该拥有相应的继承权。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影响日益加深,数字遗产的阵容肯定还会进一步扩大。这些数字材料包括文本、数据库、静止及动画影像、音带、照片、软件、网页等等。它们通常生命周期短,需要有目的地制作、维护和管理以达到保存的目的。这些材料中有许多都有长期的、重大的价值,因此作为一种遗产,无论是为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应将其予以保护。有一位博友还举例说,现实中已经有数字遗产案件在美国发生。案件缘于一名美国士兵的家人希望得到自己阵亡儿子的电子信箱密码,以整理他的信件,但雅虎公司一直拒不提供密码,直到法院判决后才同意提供,导致了首例数字遗产纠纷。基于此,为了避免今后更多此类事情再度发生,目前,“数字遗物守护者”已经在美国的“死亡中转站”(D e ath sw itch )网站和“遗产保险箱”(LegacyLock-er)网站诞生,其方法是用户将登录信息告诉值得信任的亲戚或朋友,在用户遭遇不测之后,由亲戚朋友登录该网站,手动激活发送电子邮件的程序,以获得相关信息和数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通常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从这个定义来看,如果数字本身就是财产(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那么则可以继承无疑,比如固定或者手机电话号码、汽车牌照号码;如果数字本身能够反映出财产,那么作为遗产的附属物(也可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或工具)当然也可以继承,比如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保险箱密码;如果数字本身非财产或者也无法反映财产,那么就不应当属于遗产了,比如闲置未使用的QQ账号和密码。该观点指出,中国现行的《继承法》第三条也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此法的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数字”如果属于财产范畴就可以继承,而基于现有规定,至少在目前,游戏号、网店号显然还不是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也就是说,我国现有法律保护的财产,只是现实中的财产而不包括虚拟财产。另外,立法是一个高成本的工作,它需要有针对性、普遍性和必要性。目前,虚拟财产的价值同样是虚拟的,花费巨大的现实成本去保护虚拟的且不普遍的财产,在目前还没有必要。持该观点的博友认为,游戏号、邮箱、网店号等虚拟财产是需要保护,但是这样的保护并不一定需要上升为法律层面,一般来讲,通过网站或者网络服务就可以解决。
这种讨论既具体也很宏观,既务实也很虚幻,由于它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可借参照的东西几乎没有,因此讨论中可能难有定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今后,数字财产一定会以人们想象不到的更多形式与方式呈现在世界面前,现在尚不是问题的问题,届时说不定就会成为生活中需要经常处理的大事情。到那时,数字遗产的法律问题,没准想绕也绕不过去了。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眼下进行的这种讨论,虽超前,但谁能说没有探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