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概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的“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目标而建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同意建立。由于目前仍处试验性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待日后条件成熟时正式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系统是文化与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构成的相互作用的完整体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整体性的特点。加强文化生态的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 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为此,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列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福建省,2007年6月)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安徽省、江西省,2008年1月)
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青海省,2008年8月)
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四川省、陕西省,2008年11月)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 (广东省,2010年5月)
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湖南省,2010年5月)
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 (浙江省,2010年6月)
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西省,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