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说明:根据《刑法第七修正案》第一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已改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