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荫

对因故而被取消的荫封予以补封。
明代沉德符的《野获编补遗·勋戚·陆炳恤典》:“时 新郑 於 王俊民 补廕、 唐枢 复官事,抗疏力争,谓初年用事之臣,凡先帝所斥者,尽褒显之,几同武王反商 。”
补荫-词义补荫 (补廕)
拼音: bǔ yīn ㄅㄨˇ ㄧㄣ
解释: 1.对因故而被取消的荫封予以补封。
补荫-词析《宋朝阶级结构》第248页说:“奏荫或可称荫补、补荫、恩荫、资荫、奏补、任子等”。第262页扼要论述宋朝官员的荫补特权,说“宋朝荫补制是前代任子制的延续”,“宋太宗和宋真宗时不断扩大荫补的范围和名目,荫补之滥,便成为非常突出、十分严重的弊病”。
宋代荫补,即恩荫之滥,是普通常识,并非冷僻的问题。 《王安石变法》一书中就已谈及“恩荫”问题。《宋史卷》1984年版第322页“荫补”条是徐光烈先生所撰。开头说,“亦称‘任子’,‘世赏’。宋承旧制”。
补荫-入仕补荫
自从实行科举(图为宋朝科举场面)之后,在古代,普通人走向仕途的途径几乎都在这条道上。不过在宋代,除了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外,朝廷还有制定了其它一些制度,作为人们进入仕途的补充,这些是和前代有所不同的。
第一,荫补:宋代以恩泽而得官的不止于直系子孙,而且可以推到旁支、异姓,甚至于门客。得荫补的机会有大礼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等。所以一遇郊祀之年,就有许多人涌入官序之中,增加了官僚机构的壅滞之弊。
第二,磨勘:所有在官场任职的人,经过一定时期,都可以申请叙迁。经查明其资历与叙迁的规定相符,不需视其在职务上有何特殊表现,都可以逐步上升。名为磨勘,实际只是例行公事,不过是防止伪造文件和日期而已。
第三,请郡:宋代高级朝臣,可自己申请到愿意去的地方任知州,借以休养。这与唐代出任刺史多带左迁意义不同。
第四,祠禄:宋代的所谓祠禄是以道教宫观为名安置官员,给予一定待遇,以示优礼。最高级的称为某某宫使,专以安置罢退之大臣,次级为提举某处某宫某观,最低一级为监狱庙。这些官员都无实际职事。这种位置若不是自己主动陈请而得,就有包含贬降的意味,与唐代之分司官带有投闲置散意思略同。
第五,宋代初期,寄禄官与职事官极为混乱,最奇特者,选人初授之官皆以幕职令录为名,而所任之职都与此毫不相干。例如有以京四路某县令为阶官,而实任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有以陕西路节度判官为阶官,而实任河东路某州州学教授。至宋神宗以后,才另定官阶之名,不与职事官相混。文阶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每四年一转,无出身者为资转,有出身者可超资转,至奉议郎则仍逐资转。转至高级,即不按资而由特旨除授。武阶官略同,医官内侍官之阶官另有规定。因此,宋人官衔中之某某郎,某某大夫,就是表明某资历等级,而且凡是科目出身的人加“左”字,无出身的人加“右”字。
第六,宋代官员的寄禄官名称前大都加上“权”、“行”、“守”、“试”等字,以表示职事官与寄禄官的关系。凡除授职事官,都依寄禄官阶的高低,在寄禄官前加这些字。其中侍郎、尚书初次任职,必定担任“权”官,也就是说,有一定的试用期,然后升为真官,再正式冠以“试”、“守”或“行”字。神宗官制改革,规定分行、试、守三等:凡官员的寄禄官高于职事官一品的,带行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一品的,带守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二品以上者带试字。职事官相同而寄禄官前行、守、试字不同的官员之间,职钱也有一些差别,如御史大夫和六曹尚书,“行”字者每月职钱六十贯,“守”字者五十五贯,“试”字者五十贯。职事官与寄禄官相当的官员,则不称行、守、试,其职钱按“行”者发给。
第七,在宋代的官员中,有一部分附加性官衔失去了实际意义,几乎变成了单纯的虚衔,但仍保留其爵和食封、食实封。爵增为十二级,即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凡是封爵都有食邑。食邑从一万户到二百户共分十四等。食邑仍是虚数,食实封才有收益。食实封从一千户到一百户共分七等。实封数约为虚封数的十分之四。食邑还不限于封爵,凡是宰相、亲王、枢密使、三司使、殿阁学士以至侍郎、卿监等文武大臣,或位臻将相,都赐食邑。食邑增加到一定数量,则可循资封公封侯。食实封者,按实封一户,每日计钱25文,随官俸向官府领取。这些封爵食邑、食实封等都没有子孙世袭的规定。
补荫-选举高宗中兴,重定《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文武各有等秩,见《职官志》。
建炎元年,诏:“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并罢。”绍兴四年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见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无出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宫观责降之人,听依条补荫。”七年,中书舍人赵思诚言:“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调者矣。
祖宗时,仕至卿、监者,皆实以年劳、功绩得之,年必六十,身不过得恩泽五六人。厥后私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员数比祖宗时不知其几倍,而恩例未尝少损。有一人而任子至十余者,此而不革,实蠹政事,望议革其弊。”会思诚去国,议遂革。旧法,惟赃罪不许任子,新令并及私罪从,有司以为拘碍者多,遂罢新令。又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惟补缌麻以上亲,毋及异姓。”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荐奏,同姓皆期功,异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命须经统辖长官结罪保明,诡冒者连坐之。帝于后妃补荫,每加裁抑,诏后族不得任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