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一)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二)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四)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五)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六)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五)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七)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八)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一)至(七)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