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原则
【拼音】:guī nà yuán zé
【解释】:由著名的哲学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系第三代罗素伯爵提出,具体内容表述如下,它分为两个部分:(甲)如果发现某一事物甲和另一事物乙是相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从未发现它们分
开过,那么甲和乙相联系的事例次数越多,则在新事例中(已知其中有一项存在时)它
们相联系的或然性也便愈大。
(乙)在同样情况下,相联系的事例其数目如果足够多,便会使一项新联系的或然
性几乎接近于必然性,而且会使它无止境地接近于必然性。
如上所述,这个原则只能够用于证验我们对个别新事例的预料。倘若已知甲种事物
和乙种事物相联系的次数足够多,又知道它们没有不相联系的事例,那么甲种事物和乙
种事物便永远是相联系的,——我们也愿意知道能有一种或然性是支持这个普遍规律的。
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显然要小于特殊事例的或然性,因为假使普遍规律是真的;特殊事例
也就必然是真的;但同时,普遍规律不真,特殊事例却仍可以是真的。然而普遍规律的
或然性正如特殊事例的或然性一样,是可以由事例的重复发生而加大的。因此,我们可
以把有关普遍规律的原则中的两个部分复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的事例次数越多,则甲和乙永远相联的或
然性也就越大(假如不知道有不相联的事例的话)。
(乙)在同样情况下,甲和乙相联的事例次数足够多时,便几乎可以确定甲和乙是
永远相联的,并且可以使得这个普遍规律将无限地接近于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