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宣传
检察宣传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检察职能、法律政策、检察工作等内容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所作的讲解说明与新闻报道。目的是提高公民法律水平、推动国家法治进程、预防犯罪和弘扬检察队伍形象与精神面貌,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检察宣传的特征:
1、检察宣传主体的限制性。检察宣传主体的限制性表现在检察宣传由检察机关及其干警进行,干警进行检察宣传要遵守宣传纪律,必要时应报经检察长或组织宣传部门批准。从逻辑角度而言,检察宣传属于法制宣传的范畴,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制宣传的特殊形式。检察宣传既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对检察机关法制宣传与自我宣传的专门称谓。
2、检察宣传对象的广泛性。检察宣传有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两个向度。对内宣传的对象是检察干警,功能是教育和激励干警,为队伍建设、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对外宣传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和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功能在于宣传检察职能和自身成果、配合综合治理、赢得人民群众和党委、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认可与支持,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都是检察宣传的对象,可见,检察宣传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3、检察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对检察宣传的形式应依其目的作广义理解。目前,有些干警对检察宣传形式和渠道存在误解,认为检察宣传仅指新闻工作,就是撰写通讯报道向媒体投稿。实际上,检察宣传的形式多样。如,检察宣传可以通过演说、讲座、谈心、发表公诉意见等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新闻通讯、报告文学、信息调研等书面形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话剧等文艺形式进行。检察宣传形式与检察宣传渠道紧密联系。检察宣传渠道制约着检察宣传形式,检察宣传形式又不断创新和完善检察宣传渠道。如过去主要依靠图片、宣传单、报刊等传统载体进行检察宣传,而现在逐渐利用电视台、网络甚至手机短信等渠道进行,检察宣传形式更加灵活,且喜闻乐见,收效颇佳。
4、检察宣传内容的特定性。检察宣传内容的特定性是指检察宣传必须是与法制宣传、检察职能、检察工作、先进事迹等有关的积极、正面的内容。如果宣传内容与法律和检察工作无关,检察宣传就没有现实意义。当前,检察宣传工作的考核标准过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媒体级别上,对宣传内容和效果则缺乏必要甄别,这其实带有导向性失误。检察宣传不仅是新闻工作,更不仅限于向各级各类媒体投稿。检察宣传是有其自身规定性的社会活动,只有检察宣传主体与特定宣传内容相结合才能彰显检察宣传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5、检察宣传与检察保密工作的协调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党的法律政策、推进国家法治、侦办职务犯罪、国家公诉、法律监督等工作。在开展检察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要接触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在检察宣传工作中,应注意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检察机关内情、商业秘密和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否则,检察宣传可能带来负面效应,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和影响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检察宣传与检察保密工作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宣传内容的“度”。只有把握好这个“度”,检察宣传才能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检察宣传的预期目的。
检察宣传的社会功能
1、检察宣传是检察机关发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检察宣传通过对法律政策、检察职能、检察成果的正确解读,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强化公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净化社会空气,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从而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基础条件。
2、检察宣传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发现案源和预防犯罪。检察宣传既是检察机关作的自我宣传,也是针对人民群众开展的普法教育。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即是检察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检察宣传,可以普及法律知识、预防潜在犯罪;人民群众通过了解检察职权和公民权利,可以举报职务犯罪、监督检察工作,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开辟案源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良性互动。
3、检察宣传有利于检务公开,增强当事人法律理性,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违法犯罪分子大多数是法盲。犯罪嫌疑人不仅不清楚自己在诉讼中有哪些诉讼权利,甚至不知道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什么。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是被动参与,缺乏根据自身利益和法律规定进行的理性选择。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质量,而且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检察宣传,有助于当事人的法律启蒙,增强其权利意识和理性选择能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检察宣传是贯彻刑事诉讼依靠群众原则的前提保障。依靠群众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搞“神秘主义”、“关门主义”,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工作程序为前提,保障这个前提的举措就是检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