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解释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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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其解释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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