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产
所谓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产品就是信托投资公司为开展上述业务而推出的产品。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可以将不超过200份(含200份)不同的信托合同且每份信托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集合管理运用。同一资金信托产品的委托人,不会超过200个,每一委托人资金金额不会低于5万元。由于不公开发行,资金信托产品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也即证券投资,是一种依据有关法规(原先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后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创设的信托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多个投资人(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于某一信托计划项目,为投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投资工具。简言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一种非公募的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可以是贷款、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租赁等多种运用手段。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将多个委托人的资金集合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财产管理运用的信托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多人,但在2003年法律制度架构之下,委托人的数量均在200人之下,而且通常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在2007年制度架构之下,则只能有50个合格投资者的自然人,但是机构投资者不限。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般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资金运用项目及资金使用人的特点,设计交易结构和资金运用方式,拟制信托业务文件,然后向不特定委托人发出设立信托的要约(即推介和发行),委托人予以承诺,达成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信托生效。因此,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一种非常典型的金融产品,其存在的几乎所有过程,都体现了信托公司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与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其他一些非资金信托业务比较,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信托机构为募集资金并运用资金而主动地创设信托,因此更加明显地体现了信托公司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作用,这与那些单纯的事务处理功能为主的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被动接受信托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照。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实际上是许多不同种类的信托产品的一种概括性名称,其内部种类多样,差异也非常之大。其共同之处在于通过向多个委托人募集资金而设立。资金信托因为资金运用方式的巨大差异而区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是,就运用方式而言,单独的运用方式不能构成集合资金信托的主要特点,也就是说,以资金运用方式看,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无从分别。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主要差异不是其资金运用方式,而是其委托人的数量多寡及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文件拟定、产品推介中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说,由于集合资金信托需要面向相当数量的委托人募集资金,通常信托文件都对募集资金设定一个最低的门槛,因此,一定数额的募集资金是信托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为此,为了使发行推介顺利成功,在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就必须设计对委托人有相当吸引力的交易结构,运用一定的风险控制技术,并制作各种推介和发行的文件。相对而言,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可以是产品的主动创设者,起到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创设过程中类似的主导作用,但是多数情况下,信托公司比较被动,甚至是先接受客户的财产委托,再寻找资金的运用途径和设计运用方式,这在非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集合资金信托的发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单位,委托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二是有较强的抗风险实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委托方式,交由受托人集中管理信托资产。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的集合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2)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3)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的作用
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实施信托行为,可以聚集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成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一方面, 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以有效聚集闲散资金、实现规模化投资,降低交易成本。弥补广大投资者因资金分散,规模化投资能力有限所导致的投资缺陷.
另一方面,多数投资者没有证券投资的能力或精力,但有投资证券的愿望。信托投资公司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可以运用多年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积累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专业理财能力,把握证券市场走势,作出合理判断,筛选适合投资的证券品种,实现众多投资者投资于证券获利的需求。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聚集的资金,按一定的比例投资于经过专家筛选的组合投资品种,国债或存入银行,具有分散证券投资风险的功能。
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还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因为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受益人仅享有信托利益请求权。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作用对投资者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