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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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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源释义“终身禁驾”就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LOgo

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1]

适用范围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终身禁驾”的适用范围的认识、理解,可谓是多而不同,大概有四种意见:

一是非《刑法》规定不能处以“终身禁驾”;

二是不论后果轻重,只要驾车驶离现场,即可处以“终身禁驾”;

三是只有依法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处以“终身禁驾”;

四是违法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终身禁驾”。

究竟如何正确理解、适用“终身禁驾”,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

终身禁驾
谨遵道法

剥夺公民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权力是否合法的问题,从某些特殊的个体因素而言,“终身禁驾”就意味着剥夺了他终身的谋生权利。所以,适用“终身禁驾”时,必须慎之又慎,严格依法掌握。[1]

法则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款规定的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违法违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一款与行为人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只要行为人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可给予上述两种处罚。第二款规定,主要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终身禁驾”。这一款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禁驾”的条件,即:交通事故和逃逸。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处“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
谨遵道法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两款,是相对独立的规范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层面意思的表述非常明确。不存在执行第二款时,必须以第一款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尤其是第二款的规定,并非某种意见认为:“不论后果轻重,都给予‘终身禁驾’,处罚太重了”等等。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肇事者并不知道后果究竟有多大,只是凭肇事者的感觉来“评估”的,如果不逃逸,可以及时救死扶伤,减轻后果,弥补过错,抚慰伤亡者心灵。如果逃逸,就有可能增加后果的严重性,给伤亡者及家庭带来的不是抚慰,而是雪上加霜,同时,还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和办案成本,更为主要的是逃逸行为已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谴责和愤慨。所以,这种极不道德和性质极为恶劣的逃逸行为,不论后果轻重,一直是人们所痛恨的。作为法律,顺民心、应民意,对这种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应该的。[1]

责任认定在执法实践中,最主要的是要正确理解“逃逸”的概念,所谓逃逸,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特征是: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肇事者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不停车,还要驾车逃跑的心理状态;动机和目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适用“终身禁驾”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是故意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否则,就不能给予“终身禁驾”。如:逃跑后由于其他因素或良心的谴责又返回现场救死扶伤的;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或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等类似情况,不能以“终身禁驾”对待。此外,非道路上发生了所谓的交通事故而逃逸的,也不适用“终身禁驾”,因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1]

社会影响自终身禁驾制度实施以来,社会各界、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对此各抒己见,众说纷纭,从终身禁驾是否过重到具体条件、操作程序可谓见仁见智。普通民众认为,对那些缺乏人性,藐视法律的人,就是应该实行终身禁驾,断其后路,以警示他人。

有人提出应将终身禁驾与社会诚信体系挂钩,把包括被终身禁驾者的基本情况甚至DNA、指纹等不易篡改的个人信息载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全社会开放,以避免终身禁驾成为临时禁驾,维护法律的尊严。

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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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终身禁驾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但其在维护交通安全上的作用已初见端倪。随着终身禁驾制度的日臻完善,珍爱生命理念的不断强化,全社会道德与法治素养的逐步提升,终身禁驾将会全面的合理的得以执行

相关事件2010年1月5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交管局向社会首次公布了79个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者的名单。尽管此举并非河南首创,早在2004年国内部分省市都已经做过,但在河南省内外还是引起了较大反响。大多数民众认为,这是治理交通事故频发,尤其是肇事逃逸的有效举措,是对公众安全的尊重。但也有少数人担心此举会侵害禁驾者的隐私权,由于缺乏必要的认定程序和救济渠道还有可能造成交管部门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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