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是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的主要类型之一。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调整的对象和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确立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其中虽有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但其主要是保护航海贸易,而不在于保护投资者。
这一类型的条约主要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当时的国际经济活动以国际贸易为主,国际投资不占主要地位,反映在双边条约中的就是关于贸易的保护规定较多,而关于投资的保护规定较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投资发展很快,各国缔结的友好通商航海跳跃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相应增长,其中大都从总体上规定了对外国投资者财产的保障、待遇、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等。但由于此类条约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太简略,远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国际社会便开始寻求别的缔约形式,以求更有利的保护国际投资。
这边产生了投资保证协议和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