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互助条约
名称中朝友好互助条约
签订时间1961年7月11日
生效时间1961年9月10日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国家领导人周恩来总理和朝鲜内阁首相金日
条约主要内容①双方尽一切努力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全。
②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遭受到一国或几国联合武装进攻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③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④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⑤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巩固和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和科技合作。
⑥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该条约的缔结,对加强两国团结合作、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维护两国安全和亚洲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条约期限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双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编者注:《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自动延长二十年。1981年、2001年条约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