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保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城市规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参与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创建、管理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
(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生态市和各级生态示范区、生态示范镇(乡)、生态村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问题;实施1 2 3 6 9环保举报电话工作,受理查处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类投诉。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 S O 1 4 0 0 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转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审查固体废弃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设备的认证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公布城市环境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法制教育与执法监督,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乡镇、街道环保员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和光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和后续管理的环保指标考核;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和后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