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就是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立法权,国务院未经授权不能涉及,地方权力机关也不能涉及。
专属立法权涉及的事项:①国家主权的事项(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中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与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