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三审制
四级三审制:至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是县、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级五审制。隋唐时期大体实行四级四审制。宋明时期则是五级五审制。清朝前期实行六级六审制。
四级三审制:至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是县、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级五审制。隋唐时期大体实行四级四审制。宋明时期则是五级五审制。清朝前期实行六级六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