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金
概况广东省计划向全省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来垫付企业的欠薪。《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已完成初稿,在征求意见阶段,力争在2009年三季度上报省政府,争取2009年内出台。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标准拟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每年每户企业固定收取一次,由财政统一管理。
基本简介企业欠薪长期损害劳工权益。因欠薪问题引发各种争端,也容易造成潜在隐患,威胁正常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对劳工来说,以一己之力追讨欠薪时往往遇到重重困难。限于这样那样的不足,劳动部门及法院对劳工欠薪的惩戒力度小于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强化行政干预,预先收取保障金,缓冲和降低欠薪的风险,对维护劳工权益应该能产生作用。
此前在建筑行业,曾有部分省市试行收取保障金,用来整治这一欠薪高发领域。至于真实效果,也是参差不齐。即便对防治欠薪怀有良好的愿景,可一旦将收取欠薪保障金的做法扩展到所有企业,成为一笔估计不菲的常规支出,并由政府加以掌控和运作——亦即它成为一项公共决策之前,必须要给予企业和社会充分的讨论时间,谨慎厘清利害关系,平衡对待劳工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依照省劳保厅给出的时间表,在关键条文含糊不清的前提下,欠薪保障金收取规定只给社会留下两三个月来讨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何充分听取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意见,是草案树立公信力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收费标准如何核算,是否要区分经营困难导致的欠薪与恶意欠薪,欠薪高发行业与低发行业如何平衡,会否出现良企为不良企业主买单的现象,太多的细节有待推敲。
泛泛地议论欠薪现象,可以报以无止境的同情,这都在情理之中。可若以规划中的欠薪保障金规定作参照,再来检视解决欠薪现象的手段和措施,则就该确立新的议论语境和决策框架。遵循建章立制的现有思路,实质上是要全部企业承受欠薪现象的成本,而且是强制性的。因此,规定起草部门有义务调研广东欠薪现象的规律和分布,辅以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是规定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之前,评估它将要产生的影响,必然包括劳工和企业两个纬度。保护劳工与保全企业应该是此一制度适时、适当、适用的衡量标准。要看到,借助欠薪现象这个社会问题,有关部门成功地将新的普遍收费政策纳入议程。由此,劳工、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或将被再次调整。公正公平不再仅仅是对欠薪劳工的回应,也上升为政府对企业的责任,不容轻慢。
垫付项目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1、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2、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给予欠薪垫付的,保障金办公室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其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核发人数最多不超过300 人,核发数额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均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每户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申请欠薪垫付的条件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
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但企业投资人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全部到位,或企业债权债务已有担保或另有清偿责任承担者的除外。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无法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执行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的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被执行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