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制度(Regrets the power system ;Regret it the right system)。
是一个异常模糊的概念,具体的内容如何,有哪些措施能保障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后悔权制度能否在预防房托一事上起到负面作用,都是极难确定的。
后悔权制度还只是一个异常模糊的概念,具体的内容如何,有哪些措施能保障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后悔权制度能否在预防房托一事上起到负面作用,都是极难确定的。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其应当适用的范围包含了购房购车等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
简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做出新规定: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各方观点1、让冲动购物有回旋余地
席先生(厦门市民,有房):这个后悔权,有总比没有好。我身边倒是真有很多人买了房就后悔了,但都没用。有了这个后悔权,起码让我们多一个选择,可以纠正自己做的错误决定,这很好。
但是我觉得真的去运用后悔权的可能不多。为什么呢?我们买房子都是一个大工程,不但要花掉所有的积蓄,而且后半辈子要在里面住,所以挑选的时候就慎之又慎。从看房到最终买房,差不多要花费半年的时间,其间的路费、精力等等也都没法计算。所以我们的房子都是千挑万选出来最适合自己的,尽管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小瑕疵。
让我后悔去退房,那肯定又是一番折腾,要再去找房子会非常辛苦。除非我买房后刚好急需一笔钱,正好还处在“冷静期”内,那才会考虑退房。再说了,房地产商也不干呢,哪有那么容易“无条件退货”的,到时候估计又要拖一段时间。
不过对于炒房的人来说就不一样了,他们肯定乐意。总的来说,有这个选择总是好的,让冲动购物有个回旋的余地。
2、“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陈守正 (厦门房地产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买房的消费者分为自己住和投资炒房人两种。自己住的消费者他们买房之前都会仔细考虑,然后再下决定,自己住自己享受的房子他们不在乎价格的涨跌,所以基本上不会后悔。后悔的都是那些投资者,他们购买房子的目的是炒房赚钱,房价的涨跌都有可能让他们后悔。这两种人士是有差别的。
要承认,这个世界上没有后悔药。买房的都是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购买之前就要慎重考虑,一旦签了合同,我们就要按照合同来履行,不可能如后悔权中所说的 “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我们目前在实际交易中也都是按照合同履约,很少有人来退,即便后悔了想退房,也是不太可能成功的。
3、“客户与厂家的纠纷会更多”
林汉忠(厦门迅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我觉得后悔权制度不太现实。汽车是一种动态产品,一旦开跑,就会因为道路状况、气温等因素造成损耗,比如公里数,部分车型的公里数无法更改,就会影响汽车的二次销售。买走了再后悔,车子由于损耗而影响销售,那么客户跟厂家的纠纷将会更多。
后悔权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也应该保护商家的利益,应该平等对待。如果有人买了一部法拉利,开出去炫耀了一晚上,第二天回来说后悔了要退货,那不但我们受损,也不利于社会治安。
我建议,应该在后悔权制定的过程中,对商品购买后的退货条件作出详细的界定,比如要没有损坏,不影响车辆的二次销售,一些划痕等我们可以修复的小损坏可以不在乎,但是大的事故损坏就很难退货了。同时,顾客要反悔也可以,但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约定一些违约赔偿金。
至于无条件退货的“合理期限”,我觉得越短越好,最多不能超过隔天,车子三五天损耗就已经很大了。
实际效果很多人买房买车都后悔过,他们或判断错误、或受别人干扰、或一时冲动,总是错失了自己最满意的那套房子,等到合同签了才开始后悔,一部分人选择投诉,另一部分则抱着以后再换的心态忍耐。这些后悔的购房购车者基本上都没能如愿毁约,除非房子或车子有不可挽回的大硬伤并且合同有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