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纪念日
定义

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或抗战胜利纪念日定于每年的9月3日,用以纪念抗日战争胜利。
过程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和政府代表、外务大臣重光葵及军方代表、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海军战列舰密苏里号的甲板上,签字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盟国无条件投降,徐永昌代表中华民国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9月9日,日本于南京向中华民国政府递交投降书。国民政府旋规定自9月3日起放假三天,举国欢庆。并通过决议,规定从次年开始,每年的9月3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后来中华民国政府为了统一各军种节日,于1955年起将对日抗战胜利日作为陆海空三军的军人节。
1949年后情形194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将8月15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但此法只推行了一年。
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发布通知:“本院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八月十五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重新将“抗战胜利纪念日”定在了每年的9月3日。
1991年国务院修订颁布的新办法中沿用了这一修改后的纪念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发布的有关抗日的纪念日有“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这是中国政府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抗日战争纪念日。
香港情况在香港,抗日战争纪念日为8月15日,即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的日子。
日本方面虽然两岸都以9月3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但是日本正式对中华民国递交降书的日期时间为民国34年(西元1945年)9月9日上午9时,中国代表为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代表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日本代表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代表日本天皇裕仁(昭和天皇),地点在南京市陆军总司令部,是日八年抗战正式结束;而9月3日实为日本对同盟国各国递交降书,是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