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版)

作者:本社
ISBN:10位[7801854454]13位[9787801854452]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12
定价:¥10.00元
内容提要为方便大家学习、使用刑事法律,根据实际需要,我们2006年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此次修订,增加补充了刑法修正案(七)及有关立法解释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主要收录了我国现行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以及刑事诉讼法。在编辑时,我们基于方便使用、查寻的原则.采用了以下的方法进行编辑、整理:
1.对刑法总则条文.根据条文和刑法理论,概括了条文内容,并在每条前标示出了该条的主旨及内容。
2.对刑法分则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罪名的历次司法解释,列出了分则条文的罪名及其内容。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内容,因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尚未作出罪名解释.在编辑时。由编者根据我国刑法罪名理论,标出了参考的罪名意见,最终罪名的确定应以两高的解释为准。
3.对已由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修正(改)了刑法具体条文内容的,我们在完整地收录有关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同时,在保留原刑法条文原貌及完整性的基础上。又将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进行了分解,将修改、补充后妁新条文列在原刑法条文之后,并加框图以示区别。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
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附录刑法修正案及单行刑法新增罪名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取消罪名一览表(1997年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正)
……
书摘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被迫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