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法
国家对茶叶征税和榷禁专卖的各种制度。中国是世界上种茶、饮茶最早的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已普遍种茶,饮茶习惯亦盛行大江南北。但在较长历史时期内,茶叶仅作为贡品奉献朝廷。至唐代茶叶生产大规模发展,人民饮茶风气普遍形成,才开始税茶、榷茶,逐渐建立起完密的茶法制度。
唐、五代唐朝对茶叶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十税其一,由盐铁转运使主管茶务。兴元元年(784)改元大赦,停止征收茶税。贞元九年(793)复税茶,在产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所经要路设置税场,分三等作价,十税其一,岁得钱四十万贯,茶税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唐穆宗即位后,又增天下茶税十分之五。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王涯为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始改税茶为榷茶专卖。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植,摘茶叶于官场中制造,旧有私人贮积,皆使焚弃,全部官种官制官卖。此法遭到朝野反对,百姓诟骂,旋即罢废。开成元年(836),李石为相,又恢复贞元旧制,对茶叶征收什一税。唐武宗即位后,榷茶专卖制度才确立起来:“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全部茶叶都由官府收买,然后转卖给商人,并对茶商征收重税。茶商除缴纳住税、过税外,还要缴纳住宿税“塌地钱”。唐末,茶法日密,严厉惩治私卖和漏税私茶。唐宣宗时期更予每斤茶增税五钱,谓之“剩茶钱”。茶税已成为国家的大宗收入。但随着藩镇割据的形成,地方茶税收入多被割据政权截留,中央政府所得无几。
五代十国时期,全国分裂割据,茶法不复统一。南方产茶地区的南唐和后蜀等割据政权实行榷茶专卖;湖南地区则听民采茶、允许卖于华北,设置回图务,征收高额茶税。北方五代诸国,因不产茶,所需茶叶都从江淮以南输入,则设置场院,征收商税。
宋朝茶法宋乾德五年立法禁止私卖茶叶,在应天府、常州府和杭州府设立批验茶引(贩茶许可证)所,并立茶法:
茶商必须有官府发给的茶引,茶引和茶货不得分离,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
犯私茶与犯私盐同罪。
茶商必须向产茶州府批验所申报买入茶的斤数,依法缴纳税款,购买茶引。茶商贩卖茶货完毕,必须到所在地官府上缴茶引,如收藏茶引不上缴再用,当私茶论处。
茶园主如果卖茶给无茶引商贩,初犯鞭打30,所得银两充公;再犯鞭打60,所得银两加倍充公。
茶商到一地贩茶,务必到批验所检查,如无茶引或夹带,连人带茶抓送官府;如无夹带,批验所将茶商的茶引撕去一角,发还放行。
伪造茶引者处死,没收财产;举报者赏银20两。
元朝茶法根据《元史·食货》:
茶商必须从官府交纳课款买茶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茶引者,杖六十;转用茶引,或改抹茶引字号,或增添夹带茶货斤重,或引不随茶货者,按私茶论处、。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茶园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
有司禁治不严,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处不批验者,杖七十。
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发人充赏。
明朝茶法根据《明史·食货》:
明太祖立茶法,令商人在产茶地买茶,向官府交钱购买“茶引”。每百斤茶,交钱二百。官府设置茶局批验所,凡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人得捕送官府。私茶出境,论死罪。
洪武初,定茶税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税务司)三十取一。洪武四年,户部在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各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馀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馀株。法定每十株茶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茶,十取其八,以易番马。在各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余斤,四川一百万斤。又在秦、洮、河、雅各州设茶马司,推行茶马法,西部诸部落,无不以马换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