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谈判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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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谈判的分类中止谈判可分为有约期中止谈判与无约期中止谈判。

1、有约期中止谈判

有约期中止谈判是指双方在中止谈判时对恢复谈判的时间予以约定的中止方式。如果双方认为成交价格超过了原规定计划或让步幅度超过了预定的权限,或者尚需等上级部门的批准,使谈判难以达成协议,而双方均有成交的意和可能,于是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中止谈判。这种中止是一种积极姿态的中止,它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创造条件最后达成协议。

2、无约期中止谈判

无约期中止谈判是指双方在中止谈判时对恢复谈判的时间无具体约定的中止方式。无约期中止的典型是冷冻政策。在谈判中,或者由于交易条件差距太大,或者由于特殊困难存在,而双方又有成交的需要而不愿使谈判破裂,双方于是采用冷冻政策暂时中止谈判。

此外,如果双方对造成谈判中止的原因无法控制时,也会采取无约期中止的做法。例如,涉及国家政策突然变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等超越谈判者意志之外的重大事件时,谈判双方难以约定具体的恢复谈判的时间,只能表述为:“一旦形势许可”、“一旦政策允许”,然后择机恢复谈判。这种中止双方均出于无奈,对谈判最终达成协议造成一定的干扰和拖延,是被动式中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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