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审计局
安庆市审计局是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在安庆市市长的领导下,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本级、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政办发[2002]31号)和安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庆编办[2005]16号)文,市审计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局),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综合法规科、财政审计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副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局下设一科、二科。此外,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设纪检监察室。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市的审计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本市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审计地方税务、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的 财务收支。
6、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属驻宜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9、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审计事项和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
10、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支和预算外资金及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办市本级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办理大案要案审计查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九)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工作,处理被审计单位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决定的复议和应诉。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