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尔·格赖斯
(Herbert Paul Grice 1913—1988)
美国语言哲学家。
其哲学思想与逻辑理论包括:
① 以其在语言哲学方面的研究著称,尤其是对说话者意义的分析、会话暗示的概念和基于目的语义学的研究比较突出。将意义分为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自然意义即表达自然联系的意义;非自然意义即与说话者意向相联系,具有规约性联系得意义。
② 提出了著名的语用学原则——“合作原则”,包含(1)数量准则,要求提供适量信息;(2)质量准则,要求尽量说真话;(3)关系准则,要求说话内容切题;(4)方式准则,要求表达清楚明了。
③ 曾就交流实践问题做过颇有影响的解释,主要分析了说话人的意向,提出了“会话隐涵”的概念。认为说话人的目的是诱使听话人接受(相信)他的观点,使听话人认识到说话人想要做什么。但对听话人在交流过程中的作用论述不充分。
主要著作有《意义》(1957)、《逻辑与对话》(1967、1975)、《预设和会话隐涵》(1981)等。
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是由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格赖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的。格赖斯认为,在人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某一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因此,格赖斯(H.P.Grice)提出了会话中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简称CP)。格莱斯在《Logicand Conversation》(1975)一文中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括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即
A.量的准则(QuantityMaxim)。
a)所说的话应该满足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b)所说的话不应超出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B.质的准则(QualityMaxim)。
a)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b)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C.关系准则(RelevantMaxim)。说话要有关联。
D.方式准则(MannerMaxim)。说话要清楚、明了。
a)避免晦涩;
b)避免歧义;
c)简炼;
d)井井有条。
然而,人们在实际言语交际中,并非总是遵守“合作原则”,出于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义”。“特殊会话含义”解释了听话人是如何透过说话人话语的表面含义而理解其言外之意的,由此来表达另外一种意思,幽默也就时常在这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