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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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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事会领导成员名誉理事长:孙家正高占祥

理事长:胡振民(法人代表)副理事长:覃志刚李牧冯远(常务)杨志今黎炳昌

秘书长:张根记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白庚胜白淑湘冯远冯双白刘大为刘兰芳李牧

李前光吴长江吴雁泽张根记林建杨志今罗杨

赵长青胡振民姜昆徐沛东康健民董伟覃志刚

廖奔黎鸣黎炳昌

监事会主席:王家新

监事会副主席:胡珍

监事:马杰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年表2009年01月在北京主办“2008造型艺术新人展

”。

2008年05月在澳门

特别行政区主办“第五届劲歌王全球华人乐坛年度总选颁奖典礼”。2008年05月在北京主办“心系灾区·中国百名书画艺术家爱心奉献大联动”活动。

2008年04月在北京主办“她的色彩空间国际女艺术家联展VIII-北京2008”暨“2008年女美术家联谊会双年展”。

2007年12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议。

2007年08月在北京主办“中国骄傲——第五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7年08月在北京主办“黎昌第五届青年中国画年展”。

2007年05月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2006年度第四届“劲歌王”总选颁奖典礼。

2007年05月在北京主办“朝霞杯第三届全国儿童艺术表演大赛暨‘六一’文艺晚会”。

2007年01月在北京主办“和谐中国·2006年度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

2007年01月在北京主办 “第四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6年09月在北京主办“黎昌第四届青年中国画年展”。

2006年0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建立“朝霞工程——内蒙古文艺人才培训基地”。

2006年06月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2005年度第三届“劲歌王”总选颁奖典礼。

2006年05月在广东省珠海市主办“国苗杯第二届全国儿童艺术表演大赛暨‘六一’颁奖晚会”。

2006年05月在北京出品并首映《朝霞》电影。

2006年0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办“魅力校园庆新春”文艺展演活动。

2006年02月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高占祥艺术展。

2005年11月在北京主办“第三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5年10月在北京主办“黎昌第三届青年中国画年展”。

2005年05月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2004年度第二届“劲歌王”总选颁奖典礼。

2005年04月在贵州省平塘县建立中国文艺家科普创作基地。

2005年04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主办“全国朝霞工程工作会议暨朝霞工程表彰大会”。

2005年02月在北京主办“岭南之春-周树坚书法篆刻展”。

2004年11月在北京主办“黎昌杯第二届全国青年国画年展”。

2004年09月在北京主办 “第二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4年05月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2003年度第一届“劲歌王”总选颁奖典礼。

2004年05月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国苗杯全国儿童艺术表演大赛暨‘六一’颁奖晚会”。

2004年04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主办“全国朝霞工程艺术成果展示活动”。

2003年12月在北京主办“黎昌杯首届全国青年国画年展”。

2003年09月在北京主办 “第一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大型征文”活动。

2002年01月在北京主办“全国‘小童星’艺术大赛”。

2001年12月在北京主办“中流砥柱”报告文学征文活动。

2001年10月在北京主办“中国企业文化论坛与展示” 活动。

2001年07月在北京主办“全国企业徽标艺术大赛”。

2001年06月在北京主办为申办2008年奥运会在居庸关长城举办的“奥运龙”暨“全国鼓舞大赛”。

2001年04月在山东省临沂市举办中国文联朝霞工程二期工作会议。

2001年02月在山东省临沂市举办中国文联朝霞工程二期工作会议。

2000年06月在北京主办“中国文联朝霞工程成果汇报会”。

2000年04月在北京举办“中国文联参与西部大开发文艺系列工程新闻发布会”。

2000年03月在广东省广州市主办大型公益活动“朝霞工程新闻发布会”。

1999年12月在北京主办“全国舞龙大赛”及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迎澳门回归舞龙联欢活动。

1998年10月在北京主办“爱我中华98抗洪赈灾义演大型文艺晚会”。

1997年06月在北京举办为庆祝香港回归而接受巨鼓的捐赠仪式。

1995年09月在北京举办“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美术作品展”。

1993年08月在北京主办“北京国际音乐节

”。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文艺政策开展活动,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赞助,组织和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活动,扶植优秀文艺作品和优秀文艺人才,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97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单位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金募集;

(二)专项资助;

(三)文化活动;

(四)咨询服务;

(五)宣传推广;

(六)奖励培训;

(七)国际交流;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于文学艺术事业;

(二)为本会承担工作或做出过积极贡献;

(三)德高望重,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对本会重大决策发表意见;

(三)行使理事表决权,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讨、策划、决策每年的工作计划。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具体指导基金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并报请理事会讨论批准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基金会工作报告;

(八)提议并报请主管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提议并通报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文化活动;

(二)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社会资助;

(三)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文化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重大募捐是指:在公募基金会的募捐范围内预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是指:数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促进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活动项目;

(二)用于与文学艺术相关的社会资助;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6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鼓励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为充分利用社会团体自身的优势,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的办法发展事业,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赞助,组织、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的创作类、展演活动类、研究出版类和综合类项目,培养优秀文艺人才,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我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款物,捐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互利互惠。

第三条向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境外向我会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本会对支持中国文学艺术发展的捐赠团体或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鼓励。为保证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向我会捐款捐物,均需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赠款项进入我会指定账号,捐物需双方办理物品交接手续。我会需向捐赠团体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根据捐赠情况举行捐赠仪式大会或新闻发布会,授予荣誉称号,进行相应的社会媒体宣传(此项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并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履行捐赠协议中我会所承诺的回报条件。

第六条本会与合作方将严格按照资助款、捐赠款的用途,设立和募集相应的各类基金,签订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及相应的名称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手续,定期向合作方提供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报表。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各项基金接受国家民政部统一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具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本会有权对各类基金的使用和实施过程进行考察、监督。各类基金在项目实施后,被资助的单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帐目清单。

第九条本会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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