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会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会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下列措施:共10项,分别为:(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4)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其中包括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等所必需的措施);(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8)为履行缔约方全体未提出异议的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9)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要求,有必要采取的限制原料出口的措施;(10)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