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
教育厅主要职责根据冀办字[2000]54号文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中共河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及教育发展重点 、结构、速度,并指导、协调实施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民助改制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及省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有关政策;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核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成本;提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本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拟定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初等学校及幼儿园地方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实施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审核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授权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拟定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工作。
(七)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地方编制标准;研究提出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有关政策建议;统筹规划和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九)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品德、体育卫生、艺术及国防教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省委组织部做好对高等学校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工作;负责省属专科学校副职的考察、任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属高等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负责高校校级后备干部管理及队伍建设工作。
(十)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拟定各类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省属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组织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省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规划、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及“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和建设。
(十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和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十三)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负责协调本省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五)拟定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六)承办省科技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构职能与设置
机构职能与设置教育厅领导 办公室 人事处 审计处、纪检监察室 财务处 政策法规处 发展规划处 基础教育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高等教育处 学生工作处 科学技术处 师范教育处 高校组织干部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思想政治与体育卫生处 语言文字工作处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机关党委 老干部处
直属事业单位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 省教育报刊社 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省电化教育馆 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处 国际农村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省教育学会 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省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 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省教育科技开发中心 河北省德育中心 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省教育贷款办公室 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省高校后勤服务中心 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省委教育工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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